法制日报:官员不雅视频引出”性贿赂”话题 法律无明确规定定罪难
重庆市北培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不雅视频一事,成为近日网络舆论的热点。整个事件在发酵过程中,从不雅视频的真伪发展到对官员腐败形式的讨论,其间,性贿赂成为舆论热词。相较于传统的送钱、送物,性贿赂应该如何认定?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又该如何看待性贿赂?
因为一段不雅视频的公之于众,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随着爆料人提供的材料越来越多,性贿赂,成为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发展中最为核心和出现频次最高的词汇。
雷政富因不雅视频被纪委调查
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的进展之快,超过了许多人的想象。
11月20日,疑似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不雅视频的截图在微博上发布,随之在网络上流传开来。
11月21日,重庆市纪委回应,称注意到此事,并且开始核实。
11月22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对外透露,“目前已初步确定疑似官员不雅视频非PS”。
重庆市组织部进一步证实,雷政富是正厅级别,属于市管干部。
11月23日,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此后,这一事件的原始爆料者朱瑞峰又不断透露了关于这一事件的更多信息。
据朱瑞峰介绍,因当地有建筑公司老板不满雷政富将工程单独承揽给其弟弟雷政奎,想拉拢与雷政富的关系,获得项目工程,于是雇用并训练了视频中女子,并让该女子化名成周小雪顺利成为雷的情人,然后于2007年正月初一和初三拍摄了不雅视频。
朱瑞峰还爆料称,据其了解,重庆一些工程公司为抢工程,会安排女员工公关雷政富等政府要员,女员工同雷政富发生关系后,公司内部会向前者支付300元加班费。朱瑞峰称,女员工跟雷政富发生关系,公司内部叫加班,公司支付加班费300元。这是重庆一些公司抢工程的一般模式。
对此,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雷政富一事的处理结果表明,加强官员道德品质教育非常重要,而对此事的处理,则显示出我国反腐败一贯的坚定决心。
“加强对干部道德的考核有利于落实反腐。我们在一年一度的年终考核时,应该加一个标准,就是道德,应该让人民群众和普通党员对官员的道德品质打分,这点很重要。”林喆说。
法律无明确规定性贿赂定罪难
在雷政富不雅视频被曝光之后,“性贿赂”一词,一直被人们频频提及。
在司法实践中,贪腐官员涉及到性贿赂问题并不鲜见,坊间甚至有这样一种说法,即“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
在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湖南湘潭“黑老大”欧建案中,不法分子为了寻求保护伞,长期提供一些“小姐”供个别官员嫖宿,事后则给“小姐”们数额不等的嫖资。
在欧建案中受审的73名被告人中,有个叫陈某的30岁女子,桃江人,居广州。为增进与某官员(另案处理)的感情,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通过欧建等人联系、撮合,陈某分别介绍和带领多名姿色出众的“小姐”,一起从广州赶到湘潭盘龙山庄大酒店、霞光山庄等处,先后4次供欧建或某官员嫖宿。其中,欧建两次将陈某介绍给某官员嫖宿。事后,欧建每次都向陈某等“小姐”支付每人数千元不等的嫖资。
在被许多学界人士认为的性贿赂第一案中,行贿人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曾经总结出一套屡试不爽的性贿赂理论:“在男人当权的社会,只有懂得充分开发利用男人的女人,才算是真正高明的女人。”
从给湘潭市某领导当“二奶”,到与原湖南省邮电管理局某领导结交,蒋艳萍结交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官员,而这些官员成了她步步攀升和大肆敛财的阶梯与保护伞。
尽管性贿赂在贪腐案件中已是公开的秘密,但在定罪量刑时却面临一定的困难。
“按目前刑法的规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为财物,这个太窄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已扩大到‘入干股’等财产性的利益。但对于诸如‘性贿赂’的行为,有些地方法院无法处理,只得回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说。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孟庆华认为,性贿赂行为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贿人自己为了本人或者他人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如蒋艳萍案件;另一种是雇用性职业者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并以此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交易。这两种情况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在现行贿赂犯罪的刑法规范框架内,第一种情况属于权色交易,基于刑法贿赂犯罪对象局限于‘财物’的现实,无法通过刑法解释将之纳入贿赂犯罪圈。但第二种情况属于受托人通过职务便利换取性服务,而性服务是请托人通过支付财物换取的,本质上是权钱交易,显然符合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权钱交易关系的性贿赂在规范上已经处于入罪状态。”孟庆华说。
该如何走出性贿赂定罪困境
对于性贿赂,一位著名刑法学家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假设我是手握权力者,你有求于我,于是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要我对她没有非分之想,这显然从人的本性上来讲不现实。设置一套‘根本不让美女进入卧室’的制度,才是问题的关键”。
显然,靠法律制度来抑制性贿赂现象是必然途径,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除了2007年11月15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首次提到“性贿赂”外,再无相关的规定。
“有人认为,各种无形的非物质性利益包括性贿赂、帮助介绍职业、调动工作、迁移户口、提供出国机会等。其中性贿赂已经成为一种特殊而且比较典型的形式。关键在于,不能一概而论性贿赂属于‘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性利益’。在性贿赂案件中,如果是花钱请人提供性服务的,则可以作为财产性利益。换言之,接受他人花费请人提供的性服务,且当事人花费多少,应该作为接受财产性利益看待。”孟庆华说。
林喆也认为,行贿和受贿的载体不一定是钱财。比如性贿赂行为的载体就不是钱财。贿赂行为的载体可能是钱,也可能是权力,这些都可能是贿赂的表现形式。因为通过这种贿赂给对方带来好处,看上去没有物,实际上最后带来的一定是物的形式,也就是实际利益。
“司法实践中的性贿赂大多是行贿人支付钱款雇用他人提供性贿赂,以使受托人在权力运作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在金钱—性贿赂—谋取利益的整个行为流程中,权钱交易的本质也得到完全体现:行贿人付出的是金钱,得到的是受托人通过职务行为赋予的交易机会;受贿人付出的是利用职务便利后的帮助行为,得到的是请托人提供的以一定金钱为代价的性服务。这种性贿赂属于‘财产性利益’,应当构成受贿罪。”孟庆华说,国家工作人员嫖娼,由他人支付金钱,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金钱后自己去嫖娼,在实质上没有任何差别。在国家工作人员嫖娼、由他人支付金钱的情况下,受贿在形式上由单纯的权钱交易变成了权与色为表现形式的钱的交易,即变相的权钱交易,但是从根本上仍然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嫖资就是受贿数额大小。此类行为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条文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腐败者的受贿方式在不断变化,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腐败行为万变不离其宗,本质上还是老一套。在反腐败过程中,要看穿腐败的本质,然后加以惩治,并且在相关的法律上加以补充。”林喆说。(记者杜晓)
新华调查:“权色交易”入罪究竟有多难?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问题官员连续被曝光,隐藏在这些官员背后的“权色交易”屡屡见诸媒体,被公众称为“性贿赂”的“权色交易”如何打击、能否入罪也随之成为焦点话题。然而,在对这些官员的处理、审判中,“权色交易”问题却始终难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引起公众质疑。
“好色官员”屡被曝光“权色交易”难入罪公众存疑
“官员艳照门”“情妇反腐”,成为近年来的网络热词,在反腐败工作中问题官员被查出、曝光的“权色交易”也越来越多见。
事实上,“权色交易”现象并非近年来刚刚出现。早在上个世纪末的胡长清案中,胡长清的“大款朋友”周某就承认,他根据胡长清的暗示,专门物色美女供胡享乐。胡长清则利用手中权力回报“大款朋友”各种利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中都有“性公关”行为的存在,不少干部腐败的起点是接受了他人提供的色情服务,随后,或被要挟,或因助长了欲望而一发不可收拾。
“从我们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涉案人没有作风问题的很少。”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说。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也坦承,“权色交易”问题在一些“高官”中的确存在。
然而,在贪官们接受审判时,“权色交易”却往往被“忽略”。某问题官员的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案件从卷宗到法庭审理均没有涉及女人问题”;而雷政富则抛出了与不雅视频女主角“谈恋爱”的说法,在对他的审判过程中,同样没有更多涉及“权色交易”问题。
有观点认为,贪官以“作风问题”“道德问题”,甚至以“谈恋爱”掩盖接受“权色交易”的真相,男女关系反而成了贪官逃避法律严惩的“借口”,“权色交易”的发生频率之高与法律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性贿赂”争议17年,真正入罪有多难?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等专家指出,“权色交易”的现实危害并不亚于金钱贿赂。
据专家介绍,目前,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高档娱乐消费、出国旅游、性服务等“非货币利益”,诱惑力和影响力甚至超过传统的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已经不是道德范畴所能调整。
早在1996年,就有法律界人士建议把“权色交易”定性为“性贿赂”进行定罪打击,但一直存有争议,并一直争论了17年。据法律界专家介绍,目前国内“权色交易”入罪还面临多方面的难题。
难题之一:取证、认定难。罗猛介绍,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产和财产性利益。而“权色交易”则难以用财物衡量,给定罪量刑带来一定难题。
易胜华认为,“权色交易”入罪存在着技术难度。“比如,接受性服务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两情相悦’和性交易的区别,是自愿的还是带有目的性的,立法上很难严格区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上主要依靠口供,而‘性贿赂’的行贿人和受贿上的口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正义婺源”发表观点说:“司法实践中对‘性贿赂’的认定,多因证据搜集困难,这是个国际问题。”
难题之二:难以区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专家指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男女关系”问题更多是道德问题,难以用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尺来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
难题之三:司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易胜华认为,对“性”话题进行深入调查,会与传统的道德产生冲突,相当考验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并且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权。
专家:应修订现行法律遏制“权色交易”
左坚卫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对涉性方面的贿赂立法:按照日本刑法规定,公务人员或仲裁人“就职务的事项”接受包括艺伎的表演、异性间的亲密交往等都构成受贿行为;德国刑法典第331条,英国《公共机构贿赂法》第11条,意大利刑法典第319条对贿赂内容的有关观点也与日本类似。
专家建议,在“性贿赂”立法尚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权色交易”行为进行惩处。
——调整现行法律中贿赂行为的范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说,虽然历次司法解释中,我国已经扩大了贿赂的标的物的范围,纳入了入干股、出国观光旅游等,但在实践中仍显得“范围太窄”。
专家建议,应该扩大传统意义上贿赂标的物的范围,将我国刑法对贿赂的标的用“不正当好处”来定义,以涵盖传统的贿赂行为和非物质贿赂。
——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性贿赂”行为和标准,立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易胜华说:“没有入罪的情况下,建议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中把‘性贿赂’作为一个酌定情节,进行适当的从重处理。”
——加强制度建设和约束。竹立家等专家认为,应加强党纪政纪的约束力,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现的违纪问题,应明确违纪行为的范围,并严厉惩处,以严肃纪律,杜绝违法乱纪现象。